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187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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