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明信上列被告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關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以昭鄭重,亦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故刑事裁判正本送達後,若發現正本與原本不符,其情形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518號判例意旨、7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將附表所示之罪名及宣告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於附表中載明編號4至9、14、1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221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10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是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關於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97年10月21日│97年9月26日凌晨2時許│98年6月3日凌晨2時許│││97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1851號│98年度偵字第4020號│98年度偵緝字第2426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4210號│98年度易緝字第195號│98年度易字第366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22日│99年1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4210號│98年度易緝字第195號│98年度易字第3667號││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23日│98年11月23日│99年2月22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玖月(2次)│有期徒刑伍月(3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第2項│、4款│款、第2項│├───────┼─────────────┼─────────────┼─────────────┤│犯罪日期│98年8月12日某時許│98年8月3日7時50許│98年7月16日凌晨││││98年8月17日凌晨1時至2時許│98年8月中旬凌晨│││││98年9月26日凌晨1、2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4544號│度偵字第24544號│度偵字第24544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221號│98年度訴字第2221號│98年度訴字第222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2月11日│99年2月11日│99年2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2221號│98年度訴字第2221號│98年度訴字第2221號││決├────┼─────────────┼─────────────┼─────────────┤││確定日期│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4次)│有期徒刑拾月(5次)│有期徒刑捌月(13次)│├───────┼─────────────┼─────────────┼─────────────┤│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4款│、4款│├───────┼─────────────┼─────────────┼─────────────┤│犯罪日期│97年12月間某日│98年7月9日凌晨1、2時許│98年2、3月間某日│││98年2月12日23、24時許│98年7月22日凌晨1、2時許│98年5月中旬某日│││98年4月11日某時許│98年7月26日凌晨2時43分許│98年6月30日某時許│││98年4月13日某時許│98年7月29日23時至同月30日│98年7月中旬凌晨1、2時許││││凌晨3時│98年8月4日凌晨某時許││││98年8月8日凌晨某時許│98年8月8日凌晨│││││98年8月11日凌晨某時許│││││98年8月22日凌晨1、2時許│││││98年9月3日凌晨1、2時許│││││98年9月7日凌晨1、2時許│││││98年9月9日凌晨1、2時許│││││98年9月10日凌晨1、2時許│││││98年9月26日凌晨1、2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4544號│度偵字第24544號│度偵字第24544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221號│98年度訴字第2221號│98年度訴字第222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2月11日│99年2月11日│99年2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2221號│98年度訴字第2221號│98年度訴字第2221號││決├────┼─────────────┼─────────────┼─────────────┤││確定日期│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98年4月20日凌晨1時許│98年4月24日某時許│98年4月23日凌晨1、2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2427號│98年度偵緝字第2427號│99年度偵字第2642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575號│99年度易字第575號│99年度易字第417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3月31日│99年3月31日│99年4月12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575號│99年度易字第575號│99年度易字第417號││決├────┼─────────────┼─────────────┼─────────────┤││確定日期│99年4月26日│99年4月26日│99年5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6月30日,應予更正)│└──┴────┴─────────────┴─────────────┴─────────────┘┌───────┬─────────────┬─────────────┬─────────────┐│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參月(8次)│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刑法第210、216、339條│刑法第210、216、339條│││款│││├───────┼─────────────┼─────────────┼─────────────┤│犯罪日期│98年8月6日凌晨1、2時許│98年9月27日│98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99年度偵字第2838號│度偵字第24544號│度偵字第2454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472號│98年度訴字第2221號│98年度訴字第222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9月2日│99年2月11日│99年2月11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1472號│98年度訴字第2221號│98年度訴字第2221號││決├────┼─────────────┼─────────────┼─────────────┤││確定日期│99年10月5日│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