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32號原告00萍兼法定代理人00偉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蘊霞 律師
施泓成 律師 王健珉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林秀穗
李永義 被告桃園縣私立睦祥育幼院法定代理人 梁建國 訴訟代理人 劉緣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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