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370號聲請人櫂鴻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賢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裁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2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