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38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0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遺產管理人陳和『迪』」之記載,應更正為「遺產管理人陳和『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