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45號

原告 王鳴祥

被告 劉偉明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56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偉明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王鳴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