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832號債權人 張廷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洺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完整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債權人張廷成未具狀簽名蓋章、聲明事項未載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之請求金額若干?)。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