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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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435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4樓,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