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1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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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189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昇達
林宏宇 聲請人即被告 呂宗儒 選任辯護人 魏志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32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昇達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林宏宇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呂宗儒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昇達、林宏宇、呂宗儒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13年8月28日羈押、同年11月28日延長羈押在案,惟審酌本案情節及審理進度,認為被告3人犯罪嫌疑雖仍屬重大,然若均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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