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266號
原   告 怡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欉上維 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應返還之牌照
2面、行車執照1枚及費用新臺幣(下同)800元,其客觀價值合計
應未逾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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