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266號
原 告 怡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欉上維 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應返還之牌照
2面、行車執照1枚及費用新臺幣(下同)800元,其客觀價值合計
應未逾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