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82號聲請人大菱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仁人文化事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98年3月15日│4,980元│AR0五二一八六│││1│ 司邱創淇 │壢分行│││0││├─┼─────────┼─────────┼───────────┼────────┼────────┼──┤│00│瑋華文具行 楊榮華土地銀行林口分行│98年3月10日│2,946元│WYAA三五三九│││2│││││五九一││├─┼─────────┼─────────┼───────────┼────────┼────────┼──┤│00│ 謝麗珠永豐銀行南桃園分行│98年2月28日│1,980元│AB九00二四六│││3│││││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龍明珠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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