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1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正達律師
許惠珠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3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