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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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