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裁判費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5號異議人 劉永 曾上列異議人因給付裁判費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本院100年度抗字第19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又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稱「訴訟進行中」係指訴訟開始至訴訟終結此段期間,而訴訟之開始係於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訴狀時起算,訴訟終結係指法院宣示或公告判決結果之時,原法院收受抗告人之起訴狀後,始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是以,原法院此項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顯係於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本件異議人就原法院於100年9月22日所為100年度執事聲字第112號裁定所為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惟依上揭規定,該命補繳抗告費用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從而本院乃於100年11月29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之抗告,於法並無違誤。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第484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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