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9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鼎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黃鄧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久鼎國際設計有限公司、黃鄧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552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