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569號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文郎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補正系爭之小港區山明段826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57建號建物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需包括有土地及建物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需有原告起訴狀所列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址及身分證號碼)。
㈡依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示補正被告之姓名及身分證號碼,並提出全體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資料。
㈢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惟代位訴訟需以被代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算裁判費,請原告併自行按土地及建物公告現值(及建物現值,並需提出現值證明)乘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之應有部分及面積合計計算裁判費用價額,並自行補繳裁判費,及陳報計算式併依據。
二、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
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列明全體
被告之姓名及身分證號碼,爰定期通知原告補正,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