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2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妍榛陳齡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姓名為陳「妍」榛即陳齡貞或陳「姸」
榛即陳齡貞?如有誤載,請更正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王竪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