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64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揭判決上訴人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更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揭判決,其中上訴人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誤繕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