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犯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罪,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