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

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平

代理人 梁越高

相對人甲OO(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OO(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民國113年12月22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OO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承認繼承時,其遺產除經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外,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甲OO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甲OO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OO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定安置就養之單身榮民,不幸於民國113年12月22日亡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1182條、第1185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第138條、13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美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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