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04號
原告乙○○
被告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3,8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雖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本件起訴狀上法院收文章之日期為113年11月29日,核屬前開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前繫屬法院之案件,是依前揭說明,本件應以起訴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為準,合先敘明。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依被繼承人甲○○之遺囑分割被繼承人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計算。而原告主張其依甲○○之遺囑,可分得附表編號1至6等不動產之1/4,以及附表編號7至26等動產之全部,而附表編號1至6所示遺產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9,962,090元,編號7至26所示遺產價額總計為9,983,510元,則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4,974,033元(19,962,090元×1/4+9,983,510元=14,974,0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974,03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43,824元,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附註:
本裁定僅係就訴訟標的價額之程序要件核定,如兩造對本案遺產分割之實體事項有所主張或答辯,請俟本院另行通知後再行提出。
附表:
被繼承人甲○○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042,270元
依被繼承人甲○○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
2
土地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7,111,960元
同上。
3
土地
○○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06,000元
同上。
4
土地
○○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30.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9,467,700元
同上。
5
土地
○○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1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917,060元
同上。
6
房屋
門牌號碼:○○市○○區○○○路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117,100元
同上。
7
存款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410元
同上。
8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310元
同上。
9
存款
第一銀行鹽埕分行(帳號:00000000000)
2,100,000元
同上。
10
存款
第一銀行鹽埕分行(帳號:00000000000)
1,354,630元
同上。
11
存款
第一銀行鹽埕分行(帳號:00000000000)
33,557元
同上。
12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9,064元
同上。
13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607元
同上。
14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
1,224元
同上。
15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四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257元
同上。
16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府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263,027元
同上。
17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00元
同上。
18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692元
同上。
19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CNY)
32元
同上。
20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USD)
912元
同上。
21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266,277元
同上。
22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5,039元
同上。
23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5,731,592元
同上。
24
存款
朴子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
178,686元
同上。
25
投資
富邦綜合證券七賢分公司矽統(961K0000000)576股
23,414元
同上。
26
投資
富邦綜合證券七賢分公司凱美(961K0000000)138股
8,680元
同上。
總計29,94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