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駱秋娟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被告 陳照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林德鑫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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