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02月20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9,1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及案外人乙○○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5年02月13日起至145年02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及案外人乙○○依附表一所示之借款日向聲請人共同借款如該附表所示之各筆金額,並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各如附表一所示,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放款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9年03月23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附表一:
┌──┬───────┬────┬─────────┬────────┬────────┐│編號│初貸日│期間(年)│借款金額(新台幣)│違約日│尚欠本金│││(民國)││││(新台幣)│├──┼───────┼────┼─────────┼────────┼────────┤│1│95年02月22日│16│2,860,000元│98年11月22日│2,306,316元│├──┼───────┼────┼─────────┼────────┼────────┤│2│95年02月22日│16│640,000元│98年12月22日│534,533元│├──┼───────┼────┼─────────┼────────┼────────┤│3│95年02月22日│16│2,860,000元│98年12月22日│2,292,263元│├──┼───────┼────┼─────────┼────────┼────────┤│4│95年02月22日│16│1,220,000元│98年12月22日│1,019,007元│└──┴───────┴────┴─────────┴────────┴────────┘附表二: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苗栗市│大倫││1085│田│205.94│2/9││├─┼───┼────┼───┼──┼────┼─┼──────┼────┼──────┤│2│苗栗縣│苗栗市│大倫││1085-14│建│84.78│1/1││├─┼───┼────┼───┼──┼────┼─┼──────┼────┼──────┤│3│苗栗縣│苗栗市│大倫││1085-15│建│98.85│1/1││└─┴───┴────┴───┴──┴────┴─┴──────┴────┴──────┘┌─┬──┬────┬────┬────┬──────────────┬──┬─────┐││││││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合計│建築材料及用││備考││││││││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605│苗栗市大│苗栗市嘉│住家用、│第一層:50.58│陽台:7.79││││││倫段地號│ 盛里 19鄰│鋼筋混凝│第二層:50.58│平台:4.76│全部│││││1085-14│育英街53│土造、三│第三層:50.58│││││││號│巷26弄8│層樓房│屋頂││││││││號││突出物:11.16││││││││││共計:162.90││││││││││││││├─┼──┼────┼────┼────┼───────┼──────┼──┼─────┤│││││││││││2│606│苗栗市大│苗栗市嘉│住家用、│第一層:52.15│陽台:7.97││││││倫段地號│盛里11鄰│鋼筋混凝│第二層:52.15│平台:4.92│全部│││││1085-15│育英街53│土造、三│第三層:52.15│││││││號│巷26弄9│層樓房│屋頂││││││││號││突出物:11.51││││││││││共計:16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