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17號原告 周慧香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複代理人 連憶婷 律師被告 葉海萍
鄭筑文 上列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律師被告 曾景煌 住新北市○○區○○路一段七一號九樓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