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大仁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可供選派為大仁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大仁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之關係、適合擔任清算人之原因及聯絡地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