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32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楊昌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叁萬叁仟玖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叁佰貳拾壹元計算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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