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327號上訴人 楊凱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潔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 蕭勤 國際文化藝術基金會兼法定代理人蕭勤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追加被告 吳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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