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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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聲字第127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被告 賴建州

特別代理人 楊昀甄

上列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楊昀甄於原告對賴建州提起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之本件訴訟中,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原告聲請以,被告賴建州為成年人,但已無訴訟行為能力且未選任監護人,本案訴訟恐致久延而受損害,另查得楊昀甄為被告之妻等,已經原告提出相關的民事裁定、催收紀錄、戶籍謄本,可以認定本件有選任楊昀甄為被告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應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徐宏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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