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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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聲字第127號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被告 賴建州
特別代理人 楊昀甄
上列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楊昀甄於原告對賴建州提起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之本件訴訟中,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原告聲請以,被告賴建州為成年人,但已無訴訟行為能力且未選任監護人,本案訴訟恐致久延而受損害,另查得楊昀甄為被告之妻等,已經原告提出相關的民事裁定、催收紀錄、戶籍謄本,可以認定本件有選任楊昀甄為被告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應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