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77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江信
複代理人 張富鈞
被告 張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6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請求金額
項目
期間
週年利率
53,658元
利息
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1.845%
利息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095%
違約金
自111年3月10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1845%
違約金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9月9日止
0.2095%
違約金
自111年9月10日起至111年12月9日止
0.419%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