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77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770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江信

複代理人 張富鈞

被告 張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6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請求金額

項目

期間

週年利率

53,658元

利息

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1.845%

利息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095%

違約金

自111年3月10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1845%

違約金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9月9日止

0.2095%

違約金

自111年9月10日起至111年12月9日止

0.419%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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