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22號原告 袁大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佳宜 即 邱佳瑜 、 邱林月淑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