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騏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騏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騏維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楊騏維因犯肇事逃逸二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肇事逃逸│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如易│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元折算一日。│││年。││├──────┼─────────┼─────────┤│犯罪日期│100年7月9日│100年10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9780號│3181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101年度交訴字第32││實││6107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9日│101年3月22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101年度交訴字第32││判││6107號│號││決├────┼─────────┼─────────┤││確定日期│101年1月31日│101年4月13日│├─┴────┼─────────┼─────────┤│備註│板橋地檢101年度執│板橋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83號│字第5350號││├─────────┤│││本院101年度撤緩字││││第125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於101年6││││月9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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