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7號聲請人 蘇定海 相對人 林沛婕 即 林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19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743號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99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相對人林沛婕負擔百分之八十六,餘由聲請人蘇定海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關於聲請人蘇定海上訴部分,由相對人林沛婕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聲請人蘇定海負擔;第二、三審相對人林沛婕上訴部分,由相對人林沛婕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計算書:104年度司聲字第17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36,937元│備註:聲請人原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因聲請│││││人縮減部分請求,│││││原訴訟標的金額減│││││縮為362萬7900元│││││。減縮部份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一│││,則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台灣高等│││││法院96度抗字第18│││││47號裁定意旨參照│││││),故第一審裁判│││││費為36,937元││├─────────┼────────────┼────────┤││證人旅費│1,204元│聲請人預納。││├─────────┼────────────┼────────┤││證人旅費│1,764元│相對人預納。│├───┼─────────┼────────────┼────────┤││裁判費用│35,209元│備註:聲請人原預│││││納之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因聲請│││││人縮減部分請求,│││││原訴訟標的金額減│││││縮為226萬9,700│││││元。減縮部份之裁││二│││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則│││││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第二審裁判│││││費為35,209元││├─────────┼────────────┼────────┤││證人旅費│602元│聲請人預納。││├─────────┼────────────┴────────┤││相對人裁判費用│相對人上訴部分由其負擔,不予列計。│├───┼─────────┼─────────────────────┤││裁判費用│相對人預納、負擔,不予列計。││三├─────────┼────────────┬────────┤││律師酬金│30,000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裁│││││定│├───┴─────────┼────────────┼────────┤│總計│105,716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一﹚第一審訴訟費用:36,937+1,204+1,204+560=39,905││⑴相對人應負擔:39,905×86%=34,318元││⑵聲請人應負擔:39,905×(1-86%)=5,587元││﹙二﹚第二審訴訟費用:35,209+602=35,811││⑴相對人應負擔:35,811×80%=28,649元││⑵聲請人應負擔:35,811×(1-80%)=7,162元││﹙三﹚第三審訴訟費用:30,000元││(四)兩造分擔方式:││⑴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僅列入應分擔部分,自行負擔部分不予列計)││總計:105,716元││聲請人已支付:36,937+1,204+35,209+602+30,000=103,952元││相對人已支付:1,204+560=1,764元││聲請人應負擔:5,587+7,162=12,749元││相對人應負擔:3,4318+28,649+30,000=92,967元││⑷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91,203元﹙92,967-1,764=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