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琦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參壹零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案件有違禁物而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亦足資參照。次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
1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共計0.3105公克)、愷他命9包(驗餘淨重共計6.8316公克)、 硝甲西泮 1粒(驗餘淨重0.1612公克)及「對-氯安非他命」32粒,係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1年2月2日航藥鑑字第1010238號、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資參照,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年5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驗餘淨重共計0.3105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2月2日航藥鑑字第101023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51號卷(下稱偵字卷)第83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毒品鑑定書後,認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之白色結晶9包(淨重共計6.8320公克、驗餘淨重共計6.8316公克)、淡粉紅色圓形錠劑1粒(淨重0.1740公克、驗餘淨重0.1612公克)、綠色圓形錠劑10粒(淨重共計3.1950公克、驗餘淨重共計3.1926公克)、紅色圓形錠劑9粒(淨重共計2.8280公克、驗餘淨重共計2.8254公克)、紅色圓形厚錠劑1粒(淨重0.4250公克、驗餘淨重0.4233公克)、桃紅色圓形錠劑11粒(淨重共計3.2850公克、驗餘淨重共計3.2825公克)及綠色圓形錠劑1粒(淨重0.3170公克、驗餘淨重0.3163公克)等物,經檢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及「對-氯安非他命」成分等情,雖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2月2日航藥鑑字第1010238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為憑(詳上開偵字卷第80頁正背面),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然因未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標準,故持有未涉刑責。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固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然違反之效果依同條第
2項之規定僅得處以行政罰鍰及限期接受毒品危害講習,並非刑罰處分,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應依沒入銷燬之行政程序處理(參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時,就該條例第18條之修正理由,係鑑於持有及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均未科以刑事罰,為免實務上對於該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適用產生疑義,始予明定,顯係有意區別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處分程序),而非科以沒收銷燬之從刑,是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之愷他命、硝甲西泮及「對-氯安非他命」,尚非屬絕對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9包、硝甲西泮1粒及「對-氯安非他命」32粒等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尚有未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