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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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百零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盜版遊戲光碟」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二五號被告林宗德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激.戰國無双」(聲請書誤載為「激.三國無双」)及「真.三國無双2ndEvolution」之盜版遊戲光碟二片,係屬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爰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修正後已移列至同法第九十八條且將內容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九十八條之立法理由略係:(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八十三條,修正為第九十八條,且酌將文字修正,又沒收本質上屬保安處分性質,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經查,被告林宗德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二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署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件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盜版遊戲光碟」欄所示之光碟,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除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外,並有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識報告書、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各一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二份、勘驗照片等可資為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書漏引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予補充更正,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盜版遊戲光碟│侵害之商標權││├────────┬──┼─────┬───────┬──────┤││名稱│數量│註冊審定號│商標│商標權人│├──┼────────┼──┼─────┼───────┼──────┤│1│激.戰國無双│1片│00000000│「koei及圖」│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2│真.三國無双2nd│1片│00000000、│「koei及圖」、││││Evolution││00000000│「三國無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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