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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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明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76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交簡字第390號),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鄭榮達 告訴被告周明田犯過失傷害案件。查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1年4月6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