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16號上訴人智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順武 上訴人順瑩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左瑩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因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578,17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9,513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判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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