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
⒉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及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⒋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
、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所列支出膳食、交通及生活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
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⒎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⒏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⒐請提出積欠健保局保費總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請向健保局申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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