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1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 余昱權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7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5,4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間民國134年7月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04年7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㈠1,185萬元、㈡399,703元、㈡6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相對人自民國105年6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前鎮│瑞隆│三│342│空白│3,425│100000分之700│├─┼──┼──┼──┼───┼───┼──┼──────┼───────────┤│2│高雄│前鎮│瑞隆│三│377│空白│226│100000分之700│├─┴──┴──┴──┴───┴───┴──┴──────┴───────────┤│建物︰│├─┬──┬───────┬───────┬──────────────┬────┤│編│建│基地坐│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合│附屬建物│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計│用途及面積││├─┼──┼───────┼───────┼────────┼─────┼────┤│1│2464│瑞隆段三小段│鋼筋混凝土造│1層:49.862層│陽台:│全部││││342地號│14層│:64.82│8.69││││├───────┤│騎樓:17.10合計││││││武慶一路166號││:131.78│││├─┴──┴───────┴───────┴────────┴─────┴────┤│共有部分:瑞隆段三小段2683建號***11,02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15│││└────────────────────────────────────────┘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