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13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向原告承租原告管理之台北市○○區○○段4小段404
之2號國有土地,面積為21.87平方公尺,租賃期間自民
國91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約定以3個月為
1期,應於每年3月、6月、9月、12月月底前繳納租金
,93年1月起變更繳租方式為1年1期,應於每年12月底
前繳納。
2如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5,逾期
在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0,逾期
繳納在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5,
以此類推,最高以欠額百分之30為限。
3至97年4月止,被告積欠96年1月至96年12月租金新台幣
(下同)25368元,及96年度租金累計至97年4月之違約
金計480元。
4為此,依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5368元,及自97年
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
給付原告48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國有基地租賃契
約書、欠繳租金及逾期違約金總表、逾期違約金明細表、公
告地價查詢資料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函影本等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第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1550元(其中裁判費為1000元,登報費為550元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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