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62號

原告 柯玉梅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思惠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具狀為訴之追加,追加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新臺幣(下同)1,000,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變更為13,317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2,550元,應補繳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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