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52號

上訴人 鍾佑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德榮 間因114年訴字第185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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