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因涉犯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79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4月26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限3個月即將於96年7月25日屆至。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林佑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