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速偵字第1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建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建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又被告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4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於民國102年1月2
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
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
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多次犯竊盜罪之刑事
犯罪前案紀錄,詎不知悔悟,戒慎約束自己之行為,猶仍無
視法律禁令,復犯本案竊盜犯行,足徵前案判刑及執行未能
收警惕教化之效,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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