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定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