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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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 劉政雄 被告 劉義傳
劉義男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所有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中關於「段二四一之一地號土地(地目:田),面積七.三五平方公尺」,應更正為「段二四一之一地號土地(地目:田),面積七.五三平方公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原告主張第三行「地號土地(地目:田),面積七.
三五平方公尺」,應更正為「地號土地(地目:田),面積七.五三平方公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八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故應更正如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