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56號上訴人即被告惠豐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逸民 訴訟代理人 廖金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 黃鵬爵 因99年度訴字第1456號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4,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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