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自字第10號自訴人PMInternationalAG法定代理人RolfSorg自訴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被告 王文欽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王文欽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之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理由
一、按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ꆼ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
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未記載被告甲○○之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林宜靜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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