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嘉義縣布袋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代理人 鄭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清立 等4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3,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30,4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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