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03號上訴人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之三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昌賢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複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鄭純惠法官袁靜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