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伊詩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嘉容 自訴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蔡㚡奇律師被告 劉慧美 (馬來西亞國籍)選任辯護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原定民國113年10月4日下午4時宣判,惟查該日因天氣因素而經主管機關宣布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日期為113年10月7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文彤

更多裁判書